首发:~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证明 人体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不包含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不能正确地表示人体的性质,也可以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不能正确地与人心的本性相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人体的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能正确地表示人心的本性,也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当人心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认识事物时,则人心对于它自身、它自己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皆无正确知识,但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人心除知觉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其自身。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的身体,而且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除了凭借身体的情状的观念外,也不能认识外界物体。所以只要人心具有这种身体情状的观念,则它对于它自身(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对于它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以及对于外界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都没有正确知识,而(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八及其附释)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此证。
附释 我明白地说,人心对于它自身、它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都没有正确知识,而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只要人心常依自然的共同秩序以观认事物,换言之,只要人心常为外界所决定或为偶然的机缘所决定以观认此物或彼物,而非为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因为只要心灵在此种或别种方式下为内在本质所决定,则心灵便能清楚明晰地观认事物,有如下面所指出那样。
命题三十 对于我们身体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 我们身体的绵延(据第二部分公则一)并不依赖其本质,(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也不依赖神的绝对本性,而(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身体的存在和作用皆为一定的原因所决定,而这些原因又为别的原因在一定方式下所决定而存在并起作用,而这别的原因也又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所以我们身体的绵延是依赖于自然的共同秩序和事物的客观结构。但对于事物结构的情状的正确知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一切事物的观念而言,非就神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所以就神之仅被认作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便认为关于我们身体的绵延的知识在于神内,实很不正确,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种知识在我们心灵内是很不正确的。此证。
命题三十一 对于在我们以外的个体事物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 每一个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六)也如人的身体必依一定的方式为另外一个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而起作用,但是这一个体事物又为另一个体事物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而我们在前一命题里已经证明,由个体事物的这种共同特质,我们对于我们的身体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所以关于个体事物的绵延也可以得到同一结论,这就是说,我们对它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所有个体事物都是偶然的,都是要消逝的,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一)我们对于个体事物的绵延并无正确知识,而我们所理解的偶然性和可消逝性(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三附释)就是这样,(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此外更没有别的偶然的东西。
命题三十二 一切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 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它们都是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三 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
证明 假如否认这个命题,试想一想,一个积极的思想样式如何可能构成错误或虚妄的形式呢?这种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不能在神之内;而(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在神之外,则这种样式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以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此证。
命题三十四 在我们心中,每一个绝对的或正确的、完满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 所谓我们心中有一正确的、完满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实无异于说一个正确的、完满的观念存在于神之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而言。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也就无异于说这是一个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五 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privation cognitionis),而不正确的、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必定包含知识的缺陷。
证明 观念中(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没有积极的成分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但错误不能是知识的绝对缺陷(因为我们仅说心灵犯错误或起幻觉,而不说身体犯错误或起幻觉),也不能是绝对的愚昧,因为愚昧与错误完全是两回事。所以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这种缺陷是对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识,或不正确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此证。
附释 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里,我已经解释了错误如何包含着知识的缺陷,为了充分解释起见,兹举例如下:人之被欺骗由于他们自以为他们是自由的,而唯一使他们作如是想的原因,即由于他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行为,而不知道决定这些行为的原因。所以他们对于自由的观念,其实是由于他们不知道他们自己行为的原因;至于说他们的行为出于他们的意志,这纯是些没有思想的语句。什么是意志,意志如何支配身体,差不多没有一个人知道,而那些自以为知道的人们设想灵魂有一定的位置和住所,又适足以引起别人的冷笑与厌恶。同样,当我们望着太阳,我们想象着以为太阳与我们相距约有二百呎;这错误并不纯在想象,乃起于当我们想象时,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如何,也不知道想象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我们后来知道太阳与我们的距离,在地球的直径六百倍以上,我们仍然想象着太阳离我们很近,因为这并不由于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而仍然由于我们的身体自身为太阳所影响,而我们身体的情状即包含有太阳的本质。
命题三十六 不正确的和混淆的观念,正如正确的或清楚明晰的观念,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
证明 一切观念(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都在神内,而且就它们与神相关联而言,它们都是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和(据第二部分命题七)正确的观念。只有就它们与某人的个体心灵相关联而言,才会有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八)。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绎理)一切观念,不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此证。
命题三十七 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参看补则二),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
证明 因为如果否认这个命题,试看是否可能,认共同的东西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譬如说,构成b的本质。于是(据第二部分界说二)没有b则这些共同的东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但是这与前提相违反。所以共同的东西不属于b的本质,也不构成任何个体事物的本质。此证。
命题三十八 只有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及全体内的东西才可正确地被认识。
证明 试假设a为一切物体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我以为,唯有a才可以正确地被认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a的观念将必然正确地在神之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兼就神具有人的身体情状的观念而言,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二十五和二十七)这种情状的观念包含人的身体的性质且又部分地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这种观念将必然在神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而言,或就神具有在人的心灵中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的心灵就其认识其自身,并认识其身体和外界物体而言,必然正确地认识a;此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认识a。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有些观念或概念,为人人所共同具有的,因为(据补则二)一切物体有其相同之处,而此相同之处(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必为人人正确地,换言之,清楚明晰地知觉着。
命题三十九 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的观念。
证明 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据第二部分命题七)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人的身体具有与其他物体共同的东西愈多,则人的心灵能认识的事物也将愈多。
命题四十 凡是由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
证明 这是很明白的。因为所谓由人的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意思就是说在神的理智中,有一个观念存在,而这个观念以神为原因,不是就神为无限而言,也不是就神之作为众多个体事物的观念而言,而只是就它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
附释一 至此我已说明所谓“共同”概念为我们推理的基础的原因了。这些公则或“共同”概念虽有别的原因可以解释,但是如果用我们的方法去解释,必将更为适用,因为如此则我们可以确知什么概念较其余的更为有用,什么概念全无用处,什么概念是共同的,什么概念仅对于未为成见所囿的人们才是清楚明晰的,并且,最后,什么概念是根据薄弱的。此外并可明白这些叫做“第二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依据的公则是如何起源的,以及我从前曾经考虑过的许多别的东西。但是我既然已经划出这些问题归于我的另外一种著作 [2] 中去讨论,不欲过于冗长致惹厌烦,所以决意在这里不加论述。但是我也不想省略为我们所必须知道的事项,我将简略指出许多叫做“先验”的名词,如“存在”、“事物”,“某物”等所以起源的原因。这些名词的起源乃因人的身体,既是有限,只能够同时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形象我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明)。如果逾越这个限度,则这些形象便会混淆起来。如果将人体所能同时明晰地形成的形象的数量,超过的太多,则所有的形象便将全体相互混同起来。既是如此,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和命题十八)可以明白见得人体内同时所能够形成的形象数目愈多,则人心所能同时想象的物体也将愈多。因此如果身体内的形象全是混同的,则心灵将混淆地想象着一切的物体而不能分辨彼此,且将用一个属性,如存在或事物之类,以概括全体。并且这样的混同也可起源于形象间缺乏同样的生动性,或别的类似原因,但无须在这里讨论,而只细究这一个原因就可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因为总结起来说,这些名词代表混同到了最高级的观念。所谓“共相”的概念如“人”、“马”、“犬”等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起源的。譬如说,人的身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人们确定数目和每个人彼此间细微的区别(如颜色、身材等)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人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人们所激动的那方面。正因为身体主要地是被人们亦即不断被每一个人所激动;于是心灵便用一“人”字去表示它,并借以概括无数的个人。因为,我已经说过,要心灵想象一定数目的个人,那是不能够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之形成,并不是人人相同的,乃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常度,和各人的心灵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别人的共同形象,认人为,譬如,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
附释二 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显然我们知觉许多事物,并且形成许多普遍的观念。
第一,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个体事物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绎理)。因此我常称这样的知觉为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
第二,从记号得来的观念;例如,当我们听得或读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相应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类似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八附释)。这两种考察事物的方式,我此后将称为第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
第三,从对于事物的特质(propria)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命题三十九及其绎理和命题四十)。这种认识事物的方式,我将称为理性或第二种知识。
除了这两种知识以外,我将在下面指出,还有第三种知识,我将称之为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
关于这一切,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设有三个数于此,要求出第四个数,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要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一个商人将毫不迟疑地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并以第一个数来除其积。这或者是因为他还没有忘记他从学校教师那里听来而未经证明的公式,或者是因为他由常常计算简单数目的经验得来,或者是因为他根据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七章第十九命题的证明,懂得比例数的共同特性。但是要计算最简单的数目,这些方法全用不着。譬如,有l,2,3三个数于此,人人都可看出第四个比例数是6,这比任何证明还更明白,因为单凭直观,我们便可看到由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就可以推出第四个数。
命题四十一 只有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
证明 在上面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凡是混淆的、不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一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只有这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并且我又说过,凡是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必然是真知识。
命题四十二 只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而不是第一种知识,才教导我们辨别真理与错误。
证明 这个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知道辨别真理与错误的人,必定具有何为真理与何为错误的正确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他必定借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来认识真理与错误。
命题四十三 具有真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真观念,他决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
证明 在我们心灵内的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就正是在神内是正确的观念,这只是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所以我们试假设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有一个正确的观念a在神之内,那么,这个观念a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这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必然就存在于神内,它和神的联系与它和观念a的联系方式是相同的。但是据假设,观念a和神的联系,是就人心的性质之表现神来说明的。因此观念a的观念也必定以同样的方式与神相联系。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观念a的正确观念也将存在于具有正确观念a的心灵自身之内。所以凡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凡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关于它的知识的正确观念或真实知识,这就是说(这是明白的)他必定同时确知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此证。
附释 在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的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什么是观念的观念,但须知前命题是充分自明的。因为凡具有真观念的人无不知道真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因为具有真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其实并没有人会怀疑这点,除非他认为观念乃是呆笨的东西,有如壁上的一张图画,而不是思想的一个形态或理智的自身。现在试问:一个人如果不首先了解一个东西,谁能知道他确定知道那个东西并且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说到这里,我相信已经充分答复了下面的疑问,这疑问大略如下:如果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真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像前面所说那样,如此,则真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既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真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再则,为什么人会有错误的观念呢并且一个人何以能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呢凡此种种问题,我已说过,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因为说到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看来,已很明白,即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有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至于错误的起源,我已于命题十九到三十五及命题三十五附释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因此具有真观念的人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区别也随之明白了。至于对最后所提出的一点,即一个人何以能够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是: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即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此外还可以附加一句,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真知事物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乃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因此,心灵中清楚明晰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有同等的真实。
命题四十四 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
证明 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在于真正地认知事物或(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在于认知事物自身,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不在于认事物为偶然的,而在于认事物为必然的。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