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绎理一 由此推知,无论就过去或未来说来,只有凭借想象的力量,我们才把事物认为是偶然的。
附释 至于此事如何发生,我将用很少几句话来解释。我们在上面(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已经指出,倘使没有使事物不存在的原因发生,则我们的心灵将总是想象事物存在于眼前,纵使这些事物并不存在。又我们也曾经指出(第二部分命题十八),假如人的身体曾经一度同时为两个外界物体所激动,则当人的心灵后来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时,也将立即回忆起另一物体;这就是说,心灵将认两个物体并呈于其前,除非有原因发生以阻止事物的先前存在。此外更无人怀疑,我们想象时间乃因为我们想象一些物体在运动,其速度或小于、或大于或相等于别的物体运动的速度。现在试假设一个儿童昨天第一次在清晨看见彼得,正午时,看见保罗,晚间看见西门,而今天早晨又看见彼得。从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看来,很明显地,当他一看见早晨的阳光,他将想象着太阳在天空中经过的地方与前一天相同;这就是说,他将想象全天,同时彼得在他的想象中与早晨联合,保罗与正午联合,西门与晚间联合。所以当早晨时,他将想象保罗与西门的存在与将来联系;反之,当他晚间看见西门时,则他将以彼得与保罗和过去联合,而想象他们与过去联系。此种想象的联合将愈益坚固,如果他依同一次序看见这三人的次数愈多。但是假如一次偶然有所变动,在另一晚间,他没有看见西门,而看见伊代,及次日早晨当他想着晚间时,他将一时想象到西门,一时又想象到伊代,但不会两人同时想起。因为据假设,他在晚间总是看见二人中之一人,而不是同时看见两人在一起。所以他的想象便将犹移不定,当他想着将来一个晚间,时而他会想到这人,时而又会想到那人。换言之,他对两人皆不能认为确定,而认为两人在将来都是偶然的。这种想象的犹移,将不断地侵入,只要我们用想象去考察事物,将事物纳于过去或将来的关系中来考察。因此,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关系以考察事物,则我们将想象事物是偶然的。
绎理二 理性的本性在于在某种永恒的形式下来考察事物。
证明 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并且理性对事物的这种必然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具有真知识,或者能够认知事物的自身(据第一部分公则六)。但事物的这种必然性(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乃是神的永恒本性自身的必然性。所以理性的本性在于在这种永恒的形式下来考察事物。并且,理性的基础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表示事物的共同特质的概念,而这些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七)并不表示个体事物的本质,因此必须不要从时间的关系去认识,而要在某种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此证。
命题四十五 一个物体或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必须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
证明 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必然包含这个事物的本质和存在。但是(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个别事物没有神就不能被认识,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六)既然个体事物以神为原因,就神之借个体事物作为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故个体事物的观念(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必然包含该属性的概念,换言之(据第一部分界说六)必然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此证。
附释 这里所谓存在并不是指绵延而言,换言之,并不是指从抽象眼光看来或当做某种的量看来的存在而言,而乃指个体事物所固有的存在性质本身而言,因为神的本性之永恒必然性为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所自出(参看第一部分命题十六)。我说我是指个体事物的存在本身只在神以内而言,因为虽然每一个体事物在某种方式下为另一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但是每一事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从神的本性之永恒必然性而出(参看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四绎理)。
命题四十六 对于每一个观念所包含的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知识是正确的和完满的。
证明 前一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并且不论一物被认作部分或全体,这物的观念,不论是部分的或全体的(据前命题),将必定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因此那能够给我们以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知识的东西,是万物所共同具有并且同等地在部分或全体之中。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这种知识必然是正确和完满的。此证。
命题四十七 人的心灵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
证明 人的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二)具有观念,借这些观念以认知它自身(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和它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以及外界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一和命题十七),当做现实的存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五和四十六)人的心灵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此证。
附释 由此可见,神的无限的本质及其永恒性乃是人人所共知的。而且万物既在神内并通过神而被认识,由此可见,我们可以从关于神的知识推论出许多正确的知识,因而形成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里所提到的第三种知识,关于这种知识的价值与效用,将于本书第五部分中讨论。至于我们对于神的知识所以没有像我们所有的共同概念那样明晰,是因为我们不能想象神,像我们想象物体一般,又因为我们附会许多我们习于看见的事物的形象于神的名词上面;这种错误,因为我们的身体既不断地为外界物体所激动,实难于避免。其实,大多数的错误都由于没有将名词正确地应用于事物上。因为假如有人说由圆形的中心到周围所画的直线不是相等的,则他所了解的圆形,至少在当时,与数学家所了解的圆形是另一回事。同样,当人们计算时有了错误,则他们心中的数目必定不是他们写在纸上的数目。因此单就他们的心灵看来,他们其实没有错误,虽然他们好像是算错了,这是因为我们以为他们心中的数目就是纸上所写的数目。如果我们不这样揣想,我们便不会相信他们错误,就好像当我们最近听见一个人大叫他的庭院飞在他的邻居的母鸡身上时,我决不会相信他错误,因为我们充分明了他的真正意思。这就是许多争论所以起源的原因,即不是由于人们没有将他们的思想表达清楚,便是由于对别人的思想有了错误的了解。因为当他们彼此辩争得最剧烈时,究其实,不是他们的思想完全相同,就是他们的思想自始即互不相干,没有争辩的必要,所以他们认为是别人错误而且不通的地方,其实并不是如此。
命题四十八 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灵之有这个意愿或那个意愿乃是被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
证明 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思想的某种一定的样式,所以(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七绎理二)心灵不能是自己的行为的自由因,换言之,心灵没有绝对能力以志愿这样或志愿那样,但是(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必定为一个原因所决定以有这个意愿,而这一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 用同样的方式可以证明心灵中没有认识、欲求、爱好等等的绝对能力。因此这些能力和类似这些的能力,如其不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便是我们所习惯于从个别事物所形成的一些玄学的或一般的东西。因此理智和意志与这个观念和那个观念或这个意愿和那个意愿的关系,就好像石的性质与这块石头或那块石头,又好像人与彼得和保罗的关系一样。至于人何以会想象自己是自由的,其原因我已经在第一部分的附录里说明了。但是在我进行讨论别的以前,我必须附带说明,我认为意志是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能力,而不是欲望;我说,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心灵借以肯定或否定什么是真、什么是错误的能力,而不是心灵借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欲望。现在我们既然已经证明这些能力是些普遍的概念,与我们由之形成这些普遍概念的个体事物并不能分开,则我们就必须探究这些个别意愿的本身是否是事物的观念以外的别的东西。我说,我们必须探究在心灵内,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包含的以外,是否尚有别的肯定或否定。关于这一点,请参看下一命题及第二部分界说三,便不至于形成图画式的思想,因为,我们谓观念并非指眼睛底里或脑髓中间的形象,而是指思想的概念。
命题四十九 在心灵中除了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或肯定否定以外,没有意愿或肯定与否定。
证明 心灵中(据前命题)没有志愿这样或不志愿那样的绝对能力,只有个别的意愿,即这个肯定和那个肯定,这个否定和那个否定。让我们试设想一个个别意愿,亦即思想的一个样式,借此意愿或思想的样式,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这一个肯定包含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因为,说a必定包含b的概念,与说没有b则a不能被设想,完全是相同的说法。并且,如果没有三角形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公则三)这一个肯定就不能存在,因此,没有三角形的观念,则这一个肯定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再则,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反过来说,三角形的观念没有这一肯定也不能存在或被设想。所以(据第二部分界说二)这一肯定属于三角形的观念的本质,除此以外,并没有别的。我们所说关于这个意愿的一切(因为我们是任意举出的例证),都可适用于所有别的意愿,换言之,除观念以外,没有意愿。此证。
绎理 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
证明 意志与理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及其附释)不是别的,只是个别的意愿与观念自身。但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是同一的,所以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此证。
附释 以上我已经解除普通所认为错误的原因了。并且已经在上面证明了错误仅在于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缺陷。所以就错误的观念作为错误的观念而言并不包含确定性。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自安于错误的观念,不加怀疑,我们并没有说他是确定的,但只是说他不怀疑,这就是说,他自安于错误,因为没有充分的原因足以使他的想象动摇。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的附释。所以即使一个人坚持错误的观念,我们也决不因此便称他很确定。因为所谓确定性是指某种肯定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及其附释),而不只是疑惑的缺乏,反之,所谓缺乏确定性就是错误的意思。
现在为了使前一命题透彻明白,还需补充几句话。此外,关于反对我的学说的论点,必须予以答复;最后为解除对于我的学说的疑惑,我认为有指出此说的一些效用之必要。我说一些效用,因为主要的效用须俟第五部分才更可明了。
兹试从第一点开始,并且我首先要劝告读者,必须仔细注意心灵的观念或概念与由想象形成的事物的形象二者之区别。其次并须注意观念与用来表示观念的名词间之区别。因为即由于许多人对于形象、名词和观念三者,不是完全混淆起来,便是没有充分正确地或充分严密地加以区别,所以他们对于这里所提出的关于意志的学说才会茫然不知,而对于此说的了解,实为哲学的思辨和智慧的生活指导所必不可少。但是所有那些人们认为观念是形象所构成,形象是起于身体与外界物体的接触,大都相信某些东西的观念,如果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相似的形象,便不是观念,而只是任意虚构的幻象。因此他们将观念认作壁上死板的图片,而且他们既为这种先入的成见所占据,便不能见到观念之为观念本身即包含肯定与否定。而且凡是那些人们将名词与观念或将名词与观念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混淆起来的,大都相信他们能够欲求一些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只要他们能够仅仅在名词上肯定或否定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就行了。但是这种成见实很容易扫除,只须注意思想的性质并不丝毫包含形体的概念就够了;这样并可以明白见到观念既是思想的一个样式,决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因为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
以上是促读者注意区别观念、形象、名词三项的一番话,现在姑止于此。现在进一步讨论上面已经提及的反对我的意志说的议论。
第一个反对的理由,即因他们信以为确定无疑: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因之,意志不同于理智。至于他们所以相信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的根据,即因为,他们说,据经验昭示,我们不需要发现已经具有的更大的承认或肯定和否定的能力以承认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的事物,但是我们却不能不需要一个较大的认识能力,以认识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事物。因此意志有别于理智,前者是无限的,而后者则是有限的。
第二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在于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像最明显不过的是我们可以保留我们的判断,对于所认知的事物可以不作肯定。而且这种说法更可得到强有力的赞助,因为没有人可以说是因知觉一物而被欺骗,却只有因他肯定一物而受欺骗。譬如,一个人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但是他并不因此即肯定此有翼之马的存在,换言之,除非他同时承认有翼之马的存在,他并不能说是受了欺骗。所以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像没有较意志或承认的能力是自由的、且与理智的能力有区别的这个事实更为明白无疑了。
第三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基于他们认为此一肯定所包含的实在性好像并不较另一肯定为多,这就是说,肯定一真事物为真比较肯定一伪事物为真好像并不需要更大的力量。反之,我们确切见到一个观念可以比另一个观念包含较多的实在性,因为如果一物较他物更有价值,则依同一的比例,该物的观念也较他物的观念为更完满。由此看来,意志与理智间显然大有区别。
可以反对我们的第四个理由是这样:如果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由的意志,当他到了一种均衡状态,像布里丹的驴子 [3] 那样时,他将怎样办呢他不会饥饿而死吗假如这样,我们岂不将他认作泥塑的人或驴子吗倘若否认此点,那么我们不能承认他能够自决,具有去所要去的地方、作所要作的事情的能力。
除此以外,也许还有别的反对意见,但我并无义务将任何人的梦想一一论列,我仅欲将上面所提及的论点,尽量作短简的答复。
为回答第一个反对的论点,我承认意志的范围较理智为广,如果理智仅仅指清楚明晰的观念而言;但我不承认意志的范围伸展得较知觉或构成概念的能力更广,并且我实在看不出何以意志的能力较感觉的能力更应该说是无限的;因为借同一意志的能力我们可以肯定无限多的事物(但必须一一依次肯定,因为我们不能同时肯定无限多的事物),同样,借同一感觉的能力,我们可以感觉或知觉(一一依次,无限多的物体)。假如有人说,有无限多的事物非我们所能认识,我答道:凡是我们的思想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的意志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但他们又说道: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这些事物,那么,他必须赐予我们一个较他所已赐予我们的更大的认识能力,但无须赐予我们一个较大的意志能力;这无异于说,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无限多的其他存在,他必须赐给我们一个比他所已赐给的较大的理智,但无须赐给我们一个存在的较普遍观念,以把握这无限多的存在。因为我们已经指出,意志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或观念,可以通过意志来解释一切个别意愿,换言之,意志乃是一切个别意愿所共同的东西。因此,无怪乎那些相信一切意愿之共同的或普遍的观念是一种能力的人,要说意志的范围无限度地超过理智的范围。因为,普遍性是同等地适用于一个、多个或无限多的个体。
对于第二个反驳的答复,我否认我们具有保留判断的自由力量。因为当我们说,某人保留他的判断,我们仅不过说,他知道,他对于那个对象还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判断的保留其实仍然是一种知觉,而不是自由意志。为了使得这点明白了解起见,我们试设想:有一个儿童,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此外他毫无所知觉。这一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既包含马的存在,而这个儿童又没有看见别的东西,足以否定马的存在,因此他将必然认为此马,即在目前,而不能怀疑其存在,即使他对于马的存在,并不确定。这是我们天天在梦中常有的经验,我不相信,有人会觉得在梦中他有自由能力以保留他对于梦中事物的判断,或有自由能力以阻止他自己不梦见他在梦中所见着的东西。但在梦中,我们虽也有保留判断之事,只因为我们梦着我们在做梦。我并且还承认没有人因知觉而会受欺骗,换言之,我承认心中的形象就其本身而论并不包含错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但是我否认一个人既有所知觉,而会毫无所肯定。因为,所谓看见一个有翼的马,除了肯定一个马是有翼的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呢因为,如果心灵除了这个有翼的马而外,没有看见别的东西,则它将认为这马即在面前,而不会有别的理由来怀疑其存在,也没有任何力量足以拒绝承认这个有翼的马,除非有翼的马的形象与另外足以否定其存在的观念相联合,或心灵自己认识到它所具有的有翼的马的观念是不正确的。这样,心灵必然会否认或者必然会怀疑这个有翼马的存在。
以上所说我相信也已经充分答复了第三条反对的论点,总结我的意思,意志是一个普遍性的东西,它是一切观念所共有的,并且意志仅表示一切观念之共同点,即是肯定。因此肯定的正确本质,抽象地看来,必定在每一观念之中,即只有在这个意义下,肯定才是同样地在一切观念之中,但非就肯定之被认作构成观念的本质而言,因为个别肯定之互不相同,一如个别观念之互不相同。例如,圆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正如圆的观念是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此外我并且绝对否定我们肯定真实事物为真与肯定虚幻事物为真需要同等强大的思想力量。因为这两种肯定相互间的关系,就其意义看来,实有如存在之与不存在,因为观念中没有肯定的东西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及其附释和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因此特别要注意,当我们将普遍与个别、将理性的存在或抽象存在与真实存在混淆起来时,我们是如何容易受骗啊。
至于说到第四条反对的论点,我宣称我完全承认,如果一个人处在那种均衡的状态,并假定他除饥渴外别无知觉,且假定食物和饮料也和他有同样远的距离,则他必会死于饥渴。假如你问我像这样的人究应认为是驴子呢还是认作人那我只能说,我不知道;同时我也不知道,究竟那悬梁自尽的是否应认为是人,或究竟小孩、愚人、疯人等是否应该认为是人。
现在剩下来必须指出的,就是这一学说的知识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何效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从下面的讨论里看出来:
第一,这种学说的效用在于教导我们,我们的一切行为唯以神的意志为依归,我们愈益知神,我们的行为愈益完善,那么我们参与神性也愈多。所以这个学说不仅足以使心灵随处恬静,且足以指示我们至善或最高幸福唯在于知神,且唯有知神方足以引导我们一切行为都以仁爱和真诚为准。由此可以明白看见,那些希望上帝对于他们的道德、善行,以及艰苦服役,有所表彰与酬劳的人,其去道德的真正价值未免太远,他们好像认为道德和忠诚事神本身并不是至乐和最高自由似的。
第二,这种学说的效用在于教导我们如何应付命运中的事情,或者不在我们力量以内的事情,换言之,即不出于我们本性中的事情。因为这个学说教导我们对于命运中的幸与不幸皆持同样的心情去镇静地对待和忍受。因为我们知道一切事物都依必然的法则出于神之永恒的命令,正如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必然出于三角形的本质。
第三,这个学说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不无裨益,因为他教人勿怨憎人、勿轻蔑人,勿嘲笑人、勿忿怒人、勿嫉视人。并且这个学说教人各个满足自己,扶助他人,但是又非出于妇人之仁,偏私迷信,而是独依理性的指导,按时势和环境的需要,如我将在第三部分中所要指出的那样。
第四,这个学说对于政治的公共生活也不无小补,因为它足以教导我们依什么方式来治理并指导公民,庶可使人民不为奴隶,而能自由自愿地做最善之事。
至此我已完成打算在这篇附释里讨论的事项,所以第二部分到了这里,也告结束。我相信,就问题的困难看来,我已经算得充分详细地解释明白人的心灵的本性及其特质了。我并且相信我已经提出了一些根本的见解,许多高尚、有用、且必须知道的道理,都可自此推绎而出。试从下面所讨论的看来,就可部分地明白。
[1] 按这里所谓“形式的”是指客观的或现实的意思。因为在亚里士多德及经院哲学里,“形式”和“质料”相对,“质料”是可能的,“形式”是现实的。————译者注
[2] 这里所谓“另外一种著作”据许多斯宾诺莎注释家如格布哈特、约阿金(joachim)等考证,就是指他这时尚未完成而打算把它完成的关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著作“知性改进论”。————译者注
[3] “布里丹的驴子”(buridani asina)————布里丹(johannes buridan)是西欧十四世纪的唯名论经院哲学家。他曾任巴黎大学校长,且是维也纳大学的两个创办人之一。他于论证意志自由时曾举了驴子作例。他说,假如一个驴子处在同距离的两束青草之间,或处在同距离的食物与饮料之间,而它的饥与渴皆同样强烈。如果这驴子没有自由意志作抉择,老是作不出决定,岂不会饿死这就是根据均衡状态来论证意志的自由。————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