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三、 组成人身的各个体,亦即人体自身,在许多情形下是为外界物体所激动。
四、 人身需要许多别的物体,以资保存,也可以说是,借以不断地维持其新生。
五、 当人身的液质部分为外界物体所决定时,常冲击着别的柔软部分,因而改变它的平面,并且有似遗留一些外界物体所冲击的痕迹在它上面。
六、 人身能在许多情形下移动外界物体,且能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
命题十四 人心有认识许多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
证明 人身(据公设三与六)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物体所激动,而且又适于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必然能觉察人身中的一切变化。所以人心有认识多量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此证。
命题十五 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不是简单的,而是多数观念组成的。
证明 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是一个物体的观念,而这个物体(据公设一)又是许多高度复合的个体所组成。但是每一个组成这个物体的个体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必然存在于神内;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人身的观念是由形成身体的许多部分的各种观念所组合而成。此证。
命题十六 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身的性质,同时必定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
证明 任何物体被激动而成的一切情形(据补则三后的公则一)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这些情形的观念(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必定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的两种物体的性质;所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体和外物的性质。此证。
绎理一 因此推知,第一:人心能够知觉许多物体的性质,以及它自己身体的性质。
绎理二 因此推知,第二:我们对于外界物体所有的观念表示我们自己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此点我已于第一部分附录里用许多例证解释明白。
命题十七 假如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这种情况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则人心将以为这个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的或即在面前,直至人的身体被激动而呈现另一情况以排除这个外界物体的存在或现存为止。
证明 这是自明的。因为当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时,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将继续以为这感于外界物体而起的情况[或情感],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心将具有一个现实存在的分殊的观念,包含着外界物体的性质于其内,换言之,人心将具有一个不唯不排除,而且将确认,外界物体的性质的存在或现存的观念。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人心将认为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或即在面前等等。此证。
绎理 人心对于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即使当这物既不存在,也不即在面前时,也能够设想这物,视如即在面前。
证明 当外界物体决定人体中的液质部分,致常冲击着柔软部分时,(据公设五)因而液质部分改变柔软部分的平面;因此液质部分所发生的反射运动在新平面上其方向与前此所反射的方向不同,而且此后当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而冲击着新平面时,则它所反射的方向与被外界物体压迫而反射在平面上的方向相同。所以当这些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重演其为外界物体所产生的反射运动时,便在人体内引起与最初受外界物体激动时相同的情形,同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也将因而想到该外界物体,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人心也将认为该外界物体即在面前。而人心发生这种认识作用的常度相当于人体内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而冲击着那些新平面的常度。所以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虽不存在,而人心也将认为那物即在面前,而且这种认识作用之常常发生,正与人体内那样常常重演这种生理作用相当。此证。
附释 由此可见,我们把不在面前的东西,认为即在面前的这种常常发生的认识作用,是如何起源的。也可能或许尚有别的原因;但是,在这里,我已满足于指出了一个足以解释这事的原因,就好像我曾经凭借真正的原因来解释它那样。我不相信,我是违背真理,因为我所提出的一些公设,没有什么不符合经验的地方,对于这些符合经验的公设,及当我们既已(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的绎理)证明人的存在正如我们知觉着那样之后,我们实在更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我们明白见到,譬如说构成彼得的心灵的“彼得”观念,与在别人,譬如说在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间有什么区别。因为前者直接表示彼得本人的身体本质,只有当彼得存在时,它才包含存在;反之,后者毋宁是表示保罗的身体状况,而不是表示彼得的本性;因此只要保罗的身体状态持续着,保罗的心灵即能认识彼得,以为即在目前,纵使彼得并不即在面前。但是为了保持通常的用语起见,凡是属于人的身体的情状,假如它的观念供给我们以外界物体,正如即在面前,则我们便称为“事物的形象”,虽然它们并不真正复现事物的形式。当人心在这种方式下认识物体,便称为想象。说到这里,为了开始表明错误的性质起见,我想要促使读者注意的,就是:心灵的想象,就其自身看来,并不包含错误,而心灵也并不由于想象而陷于错误,但只是由于缺乏一个足以排除对于许多事物虽不存在而想象为如在面前的观念。因为如果当心灵想象着不存在的事物如在面前,同时,又能够知道那些事物并不现实地存在时,则心灵反将认想象能力为其本性中具有的德性,而非缺陷,尤其是当这种想象能力单独依靠它自己的性质,换言之,(据第一部分界说七)即心灵的想象能力是自由的时候。
命题十八 假如人身曾在一个时候而同时为两个或多数物体所激动,则当人心后来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时,也将回忆起其他的物体。
证明 人心想象一个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是由于人身为一个外界物体的印象所激动、所影响,其被激动的情况与其某一部分感受外界物体的刺激时相应。但是根据这里所提出的假设,身体是被影响到这样的状态,致使心灵同时想象着两个物体,所以就这里说来,人心将想象两个物体,而当它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将立即回忆起其他物体。此证。
附释 由此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什么是记忆。记忆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观念的联系,这些观念包含人身以外的事物的性质,这种在人心中的观念的联系与在人身中的情况的次序或联系正相对比。第一,我说记忆仅是包含人身以外的事物的性质的观念联系,而不是解释外界事物性质的观念联系,因为其实(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只有人体内情况的观念,这些观念包含人体的性质以及外物的性质。第二,我说这种观念联系之发生是依照人身中情况或情感的次序和联系,如此便可以有别于依照理智次序而产生的观念联系,所谓理智是人人相同的,依照理智的次序足以使人心借事物的第一原因,以认识事物。因此我们更可以明白知道何以人心能从对于一物的思想,忽而转到对他物的思想,虽然此物与他物间并无相同之处。譬如,从对于“苹果”二字的思想一个人便立刻转到鲜果的思想,而真实的鲜果与“苹果”二字的声音间并无相似之处,且除了那人的身体常常为苹果的实物与“苹果”的声音所感触外,换言之,除了当他看见真实苹果时他又常听见“苹果”二字的声音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同样,各人都可以各按照他排列身体以内事物形象的习惯,而由一个思想转到另一个思想。譬如,如果一个军人看见沙土上有马蹄痕迹,他将立刻由马的思想,转到骑兵的思想,因而转到战事的思想。反之,乡下农夫由马的思想将转到他的犁具、田地等等。所以,像这样,各人都各按照他习于联结或贯串他心中事物的形象的方式,由一个思想转到这个或那个思想。
命题十九 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
证明 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是人身的观念或知识,而这种观念或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九)是在神内的,但这是就神之被认为一个个体事物之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或者,确切点说,因为(据公设四)人体需要许多别的物体,据说是借以不断地维持其新生,又因(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与联系和因果的次序与联系相同,所以人身的观念将在神内,但就神之被认作为众多个别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所以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或神具有人的身体的知识,但就神之为众多别的观念的分殊而言,非就神之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不知道人身。但人身的情状的观念,就神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是在神内;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知觉这些情状,因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心知觉人身,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知觉人身当做现实存在。所以只有凭借着人身被激动而起的情状的观念,人心才知觉人身。此证。
命题二十 人心的观念和知识同样存在于神内,并由神而出,正如人身的观念和知识那样。
证明 思想(据第二部分命题一)是神的一个属性;因此在神内必定有(据第二部分命题三)神自身的观念以及神的一切分殊的观念,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在神内必定有人心的观念。况且,(据第二部分命题九)人心这种观念或知识之存在于神内,并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乃就神是一个个体事物之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但(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与联系与因果的次序与联系相同。所以人心的观念和知识之在神内及其与神的关系与人身的观念和知识正是相同。此证。
命题二十一 心灵的观念和心灵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和身体相结合一样。
证明 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与身体相结合是因为身体是心灵的对象(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根据同一理由,心灵的观念必与其对象,即心灵自身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与身体相结合一样。此证。
附释 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里所说的看来可以更为明白了解,因为在那里我们曾经指出身体的观念与身体,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心灵与身体是同一个体,不过一时由思想这个属性,一时由广延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所以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也是同一之物,但由同一属性即思想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因此我说,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以同一的必然性,由同一的力量,存在于神内。因为,其实,心灵的观念,换言之,观念的观念,不是别的,即是观念的形式,不但只是就观念之被认为思想的一个分殊,且与其对象没有关系而言,正如一个人知道一件事,因而知道他知道这是一件事,且同时知道他知道他知道这一件事,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关于这点容以后再详。
命题二十二 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状,并且知觉这些情状的观念。
证明 情感或情状的观念的观念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情感的观念自身相同。所以证明这一命题与第二部分命题二十相同。但是人身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是在人心内,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在神内,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所以这些观念的观念必在神内,就神是具有人心的知识或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它们必定在人心自身之内,所以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感或情状并知觉这些情感的观念。此证。
命题二十三 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
证明 心灵的观念或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身体的观念或知识相同。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既不知人身本身,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既然人身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不与神相联系,所以人心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也不与神相联系。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在这样情形下还不知道它自身。况且身体被激动而起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人身自身的性质在内,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这些情状的观念与人心的性质相符合,因此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必然包含对于心灵的知识。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二)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即在人心自身以内,所以人心唯有凭借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此证。
命题二十四 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
证明 组成人体的各部分属于身体自身的本质,只就这些部分依一定的规律互相传达其运动而言(参看补则三绎理后的界说),但不就它们是被认作与人体无关的个体而言。因为(据公设一)人体的各部分是许多异常复杂的个体所组成的,而这些个体的各部分(据补则四)可以与人体分裂,并且(据补则三后的第一公则)可以依照另一种规律传达其运动于别的物体,而不致改变人体自身的性质和形式。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每一部分的观念或知识将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个体事物的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而这一个体事物(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依自然的次序是先于部分自身。以上的话可以同样适用于组成人体的个体的每一部分,所以组成人体的每一部分的知识存在于神内,但就神之作为许多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非就神之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非就神之具有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五 人体中任何一个情感或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
证明 我们已经指出(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身的情状的观念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只要这个外界物体是以一定的方式决定着人的身体,但外界的物体是与人身无关联的个体,则其观念或知识必定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就本性而言乃先于外界物体自身。所以就是神之具有人身的情状的观念而言,不具有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人身的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六 人心除凭借其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知觉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
证明 假如人身在任何情形下不受外界物体影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人身的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人心,将不在任何情形下被该物体存在的观念所激动,也不在任何情形下知觉该外界物体的存在。但是只要人身在任何情形下被外界物体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及其绎理)人心便知觉外界物体。此证。
绎理 只要人心想象着一个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没有正确的知识。
证明 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以考察外界物体时,我便称它是在想象着那物体(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此外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便不能在别的方式下想象外界物体当做现实存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只要人心是在想象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们没有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七 人体的任何一个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
证明 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每一个观念皆包含人体的性质,只就人体在某种情形下被激动而言(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但只要人体是一个个体能在许多情形下受到激动,则它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证明。
命题二十八 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只要它仅仅与人心有关联,便不是清楚明晰的,而是混淆的。
证明 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外界物体以及人体自身的性质,且必然不仅包含人体自身的性质,而且包含人体各部分的性质,因为(据公设三)情状或情感乃是人体各部分,也可以说是人的整个身体被激动而成的状态。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五)对于外界物体和人体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是在于神内,非就神之作为人心的分殊而言,只就神之作为别的观念的分殊而言。所以人体情状的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有关联而言,就恰似无前提的结论,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它们是混淆的观念。此证。
附释 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可用同样方法去证明,单就其本身而论,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同样,人心的观念和人身情状的观念之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相关联而言,人人都可看出,也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
命题二十九 人体的任何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