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军侵台档案

法军侵台档(三)(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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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法军侵台档(三)

顷福密拟约稿,嘱译呈。一、津贴四十兆佛。二、全权画押后,即撤闽船;巴可到津议商约。三、先交十兆;且法兵到高平、谅山、保胜后,即还基隆。以上三款,如中国允,福可请法允。否则,难保和局。候即复云云。与昨词又异;然皆茹意。乞裁!

同日致钧署电

茹复云:钧署前告谢有「兵系奉谕不撤」一语,即系背约。不必他国评论,但偿款可减。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福笔据已付巴阅,限期退兵二条经福亲笔钩抹署押,此中国不背约之铁据。祈告外部、议院,法兵倘再妄动,法国责成更重;并禀钦使。丰白。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字据已映印百余纸,散给各国并登沪报。法以四百人据基隆,得易守难,费经理。查说或以孤军为殉,藉诱议院之大举;乞发其奸,以告议员!

二十二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巴见禄字据,气顿沮。映者已转致各公使;沪报未登,留为退步。

同日接钧署电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电称:阁下得茹来函,有「沪议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质」之语;与省三捷报相符,与巴得诺照会不对。茹函究系十五日交阁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确复!

同日接钧署电

正在会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无此办法。本处现照会驻京有约各使公评,法国应如此办法,中国应否照办?特将照会稿电寄阁下,希即照驻法有约各使;如何议论?希随时电知!号。又电寄照会稿:为照会事,查中、法龃龉一案,曾将两国来往照会各件于上月二十七日照会各大臣在案;又经照请美国照约调处,亦经面告各国。查调处本系巴黎斯约办法,中国极愿以此法了此案也。本月十六日,准谢署大臣照称:请人调停一节,似难允准。又经本署推诚告以美国调处之益,并照请妥商办法;于十八日照复去后。乃十九日,准南洋曾大臣转巴大臣照会:法国取守基隆等情,阅之诧异。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会、谢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会,均愿两国妥商;即谢署大臣十六日照复,亦但言不允他人调停,并无「发此照会后,即动兵攫取基隆」之语。兹乃一面会商、一面踞地,恐泰西各国无此办法。查巴大臣照称,不过欲索八十兆佛郎。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国及各国战期;设推此意以扰及中国通商各口,则华、洋各商财产,中国亦骤难保护,一切应惟法国是问。惟此次踞地正在会商未定之际,而又索此巨款;法国应否如此办理?中国应否照办?尚望贵大臣秉公评论、或另有公平办法,均惟贵大臣查核定断。相应照会贵大臣查阅,务希见复可也。须至照会者。此稿希照录照会德、奥、义、和各外部,并照录转电玉轩、劼刚照会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钧署电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电乞北洋转呈。

同日接李相电

马、皓电已转总署。署令照会驻法各使,有益否?福云允偿,巴赴津定数;若所索太奢,鸿断不允。罗丰禄持福手抹字据示巴,巴允电告外部,此我不背约之铁据;福若不认,亦当从中转圜。基隆我军小获,法变计否?乞探示!

同日接钧署电

本处照会各公使评文,暂不发;希阁下勿照会各使,并勿转寄玉轩、劼刚。

同日致郑大臣电(照录钧署电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致郑大臣(英文)

总署谕:今日照会暂不发。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电(午刻)

总署二十四日电:『福约三条均悉。现基隆已复,彼之议院情形有无变动?即探复!此事中国理足,廷议佥谓难给津贴。法虽不允美商,美国仍请调处;法何坚执不听?可诘问之。如孤拔果撤闽船、不扰他口,巴得诺可到津议商约,以归和好。希转电丹崖』云。

同日致邵道台电

茹昨在下议院云:『中国虽将福字据印付英报,而津约二款月余未办,仍系背约。今据基隆,不过索偿,尚非启衅;因此国与各国不同,惟割据乃可商量也。乞准接续据地挟制,以操必胜』云云。议员允今日续议;代我驳者无人肯听。乞转电总署、北洋并呈三钦使。苞。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三日)

今送上李中堂来之电函,如果巴使亲见福呢原文内有福呢自行勾抹之句,谅巴公使必已早告于贵部。本大臣想从此以后,不能再谓撤兵一事有误会矣。其谅山之事,皆由法兵官知为早已议定华兵撤退之限期,可听法兵前往;倘华兵未能如期退让,则法兵可用力以攻之耳。今李中堂恐人误谓限期之说,早经允许,是以有谅山之事,所以不能不将实在情形告明,以辩明非中国之咎;因此来电令本大臣告明,请贵部见复为望(茹相未有复函)!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四日)

今接到李中堂来电内开:『曾大臣沪议无成;望告茹相,嘱巴使来天津会议妥法』等因。本大臣准此,即译送览。想贵部必鉴及李中堂自从力办津约以来,始终欲维持和局,不忍使约废衅开也。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五日)

承准贵大臣送到直隶制台李中堂之电示内开:沪议无成,请派巴公使赴津商议等因。查本部向来俱谓应派李中堂会商津约中所说之商约,乃中国忽派曾制台为全权,本部不得不令巴使与商商约及偿款;但本部早已申明:须将偿款议定,方派巴公使赴津。如果今在上海专商之偿款不成,则赴津有何盼望!究竟李中堂更有别项之权较胜于曾制台乎?抑总署之主意已肯变改乎?据本部观之,法国既肯如此谦让,如果中国亦肯直爽办理,尚可易于了结也。前次与大臣面谈时,本部已告明云:法国但欲索一偿款,与中国之力相称。近日赫德在上海允许巴公使云:中国愿津贴法国之兵费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清。所以法国再表明谦让之心,准请贵大臣明告中国曰:法国肯准照此津贴之数及分交之期,如果但有此条而无别条牵涉越南之事,尽可准予照办;但不知何以又牵涉越南,显系津约内另生枝节,本国万不能允准。今请贵大臣将本部此函转告总署,并请申明本部万不肯再将赫德所允之数更为谦让。此系法国结末一语,不必再烦辞说矣。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六日)

昨收到贵部西八月初五日(即中历六月十五日)函内开各节,当即电告总署。惟贵部此函系答本大臣六月十四日之函,而并无一语及本大臣六月十三日之函;可否请仍赐复,以便复达李中堂知为已照其来电办理也。至于总税务司赫德与巴德诺公使商许之事,本大臣未奉总署示知,未便代贵部赞成。且数日前,本大臣电告中国国家云:贵部面允偿款愿减至五十兆等语;今忽歧异,尤未便干预也。

摘译法国新颁谅山案黄书内公文(法酋米鲁报其海部之电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谅山前进,有拉杂人发枪,似非官兵。二十二日晚(即中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边亦有人发枪。西二十三日(即中历闰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枪击散其发枪之人。有中国前锋官来云:『官兵离此不远。昨发枪者,系山中土人。我官军知天津已立约,不愿背约;但须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已刻,有华军官来,云是广西抚台所派之总统;云『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间之信,不知所写』。法副将氏顺云:『照津约,华兵应早已撤回。今法兵陆续前往、华兵陆续退让,亦不可此时可与中国总统商量』?总统云:『下午带统领再来』。未正,又有华官二员来,等候在谅山、北宁两省之交界,请法副将往商。法副将派都司格来登往请华员来商,华员亦允;奈既来,又藉端而回去。法副将遂派晨间送信之华弁,往告华营云:『迟一点钟,将前攻』。申正,法兵前进,令勿先开炮。及到窄路,有许多敌兵攻击;约有四千人,俱有远击之枪。从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闰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伤各一人,兵死者七人、伤者四十二人。及辰正,法前队受三边攻打。已正,敌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后路,枪声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法军方欲运粮草,因敌枪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粮食不能带回。未初,退过松江,驻札于北黎。是日,法官死一人、伤三人,兵死十人、伤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敌兵俱有中国官兵之号衣服、手枪、云乞喜枪、林明登枪。拿获探子几名,查约有华兵二十营,三百人在谅山、松江之间。

西六月二十九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即闰月初七日)

昨以照会告总署云:法兵被华兵攻打,无理之至;且违背条约,应惟中国是问。法国应议收偿款,又须请中国克日退兵。本署使亲交此照会于邸堂及汉堂官,五位堂官面驳云:『津约内并无谅山应退兵、亦无退兵日期』。本署使执津约第二条辩之,则堂官云:『汉文与法文不符』。又以第五条法文为凭句驳之,则堂官云:『应俟详约定后撤兵』。但再三催巴公使来津与李中堂商议;且云津约如何办法,另有公文照会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历闰月初八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文

总署复本署使照会云:『谅山系法人先开炮』;又辩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暂约,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议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国命北圻官兵所札之地不可复让,但须免于与法人交锋。又云若早知详约未定,而法兵欲进谅山,则定须命兵官不可失和。又请本署使吩咐法军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议。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两江制台曾与巴得诺在沪会议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无成效,法国不得不自取应得赔偿之质。兹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据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暂,则视中国何时允许照巴得诺所请办理耳。特此奉闻。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闻日内议院将议中、法近事,中国与欧洲各国政制不同,既向无议院可以宣告国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仅能将所有实在情形告达贵部;经贵部刊刻「黄书」颁给议员,已有成案。今当议院定论,实有转移事局之权;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国不能任咎缘由,向贵部详细剖明之。

一、须查谅山之役,是否因中国背约所致?二、华兵与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杀?此二者,为现在龃龉之大端也。本大臣〔以为〕倘法国来请中国撤兵,中国不允、或故意托词不撤,则可谓违背津约;今总署与谢署使面谈并照会及由本大臣转告贵部电函,均云专候巴公使来商撤兵,并无一语可以违约责之。又谅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两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沪,再数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进,实最稳妥。中国一切自可照办,不致滋生事端。至于撤兵限期之误会情形,本大臣已屡言矣;今本不必再提。因两国全权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诬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贵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来函藉指为中国背约。今忽置此限期于不问,其误会情形亦可概见。故本大臣尝以为华军驻札之地,法军早已苟非告以某日华军应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则法军断不前进,亦断不致既见华军仍复冲入。故溯其本原,全由误会限期者之咎也。「黄书」所刊米卨提督报单,有「中国带兵官请迟五、六天以便请示撤退,法将不答」一节,不已明乎?两国兵官既已会晤,即无伺杀情节;法国各新报亦称「不得谓为伺杀」。盖伺杀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敌人也;华军无深藏,带兵官又复亲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谓为埋伏者乎?贵部又谓照津约第二款,华军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应撤退;殊不知既立约,两国系属友邦,即未退之华军亦属友国之兵,非为寻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乃并不商量请撤,只顾冲进;以致互有伤亡,其咎果谁属哉?总之,谅山之役须公道评论,不能强令中国担此责成也。中国于津约应办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无再须办理之事;万难竟允偿款。贵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继索二百兆、终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贵部向称公道平允,为各国所信;今甚愿于此事静细寻思,不将中国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胜厚望焉!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顷接总署昨日电报,谨即译出送览。上海领事官所说者,谅必可行;望即示复!本大臣查公请一国为两国排难解纷者,指不胜屈。今法国倘知听人评论胜于从事干戈,则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愿贵部可照办焉!

外部茹相复函(六月二十日)

昨准贵大臣函送总署来电内开:上海法领事称「公请美主评论中国是否背约,本国或可照办」一节,嘱贵大臣即告本部候复等因。准此,查本部向发电函,全无一语令公使领事竟劝中国如此设想者;且背约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国评论,本部尤不准属员妄谈也。按自总署告谢署使「驻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后,违背津约已无疑义。因此,本部径向中国索赔。嗣因中国不允,遂自据地作押。今若照中国所请办理,则显将本国实有之权听凭他人论断,势有所不能耳。至于欲议定偿款数目,则视本国向来谦让之忱,中国亦可知他国论断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禄呢拟致李中堂密电(六月二十一晨福亲手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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