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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充軍。有毀壞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欽此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
【 應課種桑棗、黃麻、苧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准竊盜論、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雇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 【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
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一凡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并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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