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

第2章 给父亲致命一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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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2章 给父亲致命一击

《罪眼》故事3:《名校学子给父亲致命一击

——一起多因致死案件考验法官智慧》

身患绝症的父亲遭儿子用榔头击打头部,不明情况的妻女将他送至医院却放弃了手术治疗。此后父亲死亡,儿子是否应为这一后果承担责任?

对参与审理过许多打黑除恶大案的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清风来说,这起案件的事实比较简单清晰。

然而导致父亲最终死亡的种种因素,却也给案件的定罪量刑笼上了一层薄雾。

而一个优秀的刑事法官,需要的正是穿透迷雾的敏锐目光,以及细如发丝的准确判断。

【案情追溯】

a名校毕业生身世坎坷

故意伤害亲生父亲,如此违背中国传统人伦的罪恶,竟是一个名校毕业的大学生所为,任谁都不会想到。然而2006年初,在天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里的被告人席上,正站着这样一个青年。

元某,1976年出生在青海,那是父亲年轻时因经济犯罪而服刑的地方。刑满释放后,父亲便留在了当地工作,并结婚生育了元某和元某的妹妹。元某10个月大时,由于爷爷奶奶心疼孙子,便把他从青海接回位于嘉海的老两口家中抚养。

1988年,父母带妹妹从青海回到天海,三代同堂的好日子没过多久,和爷爷奶奶关系不和的父母又搬出去自立门户,由于感到父母更疼爱妹妹,元某因此选择继续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1995年,元某考上了交通大学,为了不让孙子失去得来不易的入学机会,爷爷只好带着他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

临走前,爷爷让他去跟父母道个别。父亲觉得儿子挺替他争气,当时给了元某500元,之后在上大学期间又陆续寄过几百元。

从父亲的资助中,元某感到了从未有过的温暖。他曾回忆:“我当时真的非常开心,还写了一封信给父亲,劝他平时不要老跟爷爷奶奶争吵,一家人和和睦睦地过日子多好。”不料这封信寄出后如同石沉大海。从此,他就再也没有收到过父亲的汇款。

b踏上社会依旧命途多舛

靠着亲戚朋友那里的借款和自己打工挣钱,1999年元某完成了大学学业。此时,元某还背负着替家里还债、报答爷爷奶奶养育之恩的重任。

然而,两位老人的相继离世给了元某又一次打击,也使得他对于家庭不再有任何留恋。在他脑海里,只剩下了还债的义务。为此他拼命工作,却不幸染上肝炎,病情几次反复、延沓多年。

他绝望了,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他打开了煤气阀门,虽然被邻居发现后救下,但煤气中毒导致他肝炎第三次复发,每月只有几百元低保金的他出院后再也无力负担在外租房的费用,不得不搬回到父母家住。

可是,父亲的境遇也不比元某好,他被查出患了晚期胰腺癌。家里人把这都怪到了元某头上,甚至认为这是父子的命“相克”所致,除了平日里冷眼相对,各种怨言也是少不了的。

心中压抑不住的怨恨之火,终于在2005年8月31日清晨被点燃了。再次遭到父亲的数落后,他随手拿起一把榔头砸伤父亲头部,之后一个人跑到了市区。第二天在同学的陪同下,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然而父亲因为伤势过重,还是在一周后离开了人世。

c无意杀父终究难逃罪责

作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王清风关注的重点是两个最关键的法律问题:“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究竟如何认定?”

前一个问题虽然关键但也比较清楚,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案情,将元某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这一定性没有问题。

但要回答后一个问题,显然需要更加细致的辨析。

“妻子女儿回家后发现被害人倒地受伤,就把他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发现被害人神智尚清楚,但头部粉碎性骨折,医院认为应当立即动手术,否则会引起颅脑感染,有生命危险。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指证是儿子元某所为,妻子和女儿以为他是自己跌倒,考虑到他身患晚期癌症,所以在医院书面签字,表示放弃手术治疗并承担一切后果,对被害人头部只作了外部包扎后即带回了家。”

问题随之而来,究竟父亲最终的死亡是元某故意伤害的结果,还是放弃治疗的后果?

如果说民事法官的判断关乎当事人的“权”和“利”,那么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关系到的却是被告人将被剥夺的“自由”。“正因为笔重如千钧,因此刑事法官必须做到心细如发丝”。王清风说这是自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初一个前辈、领导的教诲,他一直铭记在心,而且不断在办案过程中对此有更真切的感受。

通过对案件前后因果关系的梳理,结合被害人的死因是“颅脑损伤”而非颅脑感染这一检验结论,最后合议庭认为元某应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元某有期徒刑11年。

【法官阐述】

细解本案中的因果关系

王清风

本案审判过程中,主要有两个争议问题: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2、本案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的认定,因而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1、本案的罪名认定。

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一般而言,本案被告人元某作为成年人,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击,致使被害人颅骨骨折,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由于:第一,被告人到案后多次供述,从没有想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作案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父亲。从案情分析,被告人因一直以来与父母关系疏远,并认为父母未对自己尽抚养义务,加之自己生病心情不好,长期以来的积怨在作案当天爆发,激愤之下行为失控的可能性较大。第二,被告人始终供述,用榔头砸了两、三下,见到血出来就停手了。这一点从查明的案情来看,是可以得到印证的。如果被告人想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话,作为一个病入膏肓的癌症病人,被害人根本没有抵抗的力量。第三,如果说要认定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话,那么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在认定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问题上难以把握。所以,本案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正确,应认定被害人元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本案的因果关系问题。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按其基本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一因一果单一型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竞合型的因果关系两种。此外,还有因果关系的特殊形态——因果关系的介入,即在某一因果关系的进程中,由于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影响因果关系的运动。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竞合两种情形。因果关系的中断,指人力或自然力未介入前,行为a→结果a,由于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因果关系转化成行为a→结果a+介入行为→结果b。因果关系的竞合,同样用公式表示的话,就是行为a+介入行为→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因果关系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元某某受伤当天伤势尚不十分严重,由于出现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这一情况,使得本案出现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被告人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对被告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以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被害人的特殊情况,该种情况属因果关系的竞合而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负责。

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导致本案被害人元某某死亡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1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颅脑损伤;2被害人已患癌症晚期,导致其体质非常虚弱;3被害人家属放弃手术治疗,使得被害人不会因伤害行为而失去生命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从本案表象来看,被告人元某的伤害行为,并未在当天使被害人生命垂危,使得该伤害行为仅具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由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手术治疗,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因此,本案似乎属因果关系的中断。但这一分析遗漏了两点重要情节,第一,被害人元某某由于患晚期癌症,其体质已到了非常虚弱的程度,正因如此,其家属在案发之初才会以为被害人的伤势是自己倒地所致,才会放弃具有相当风险的手术治疗。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本案查证情况,被害人不进行手术治疗的危险是颅脑感染引起死亡,但尸体检验结论证实,被害人的死因是颅脑损伤,而非颅脑感染。也就是说,放弃手术治疗行为并不单独引起被害人死亡。所以,本案的因果关系应该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被害人特殊体质+放弃手术治疗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即本案属因果关系的竞合情形而不是因果关系的中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其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对被告人应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量刑时应考虑多因一果的情况,酌情从轻。

【法官简介】

王清风,1967年12月出生,男,本科学历,1990年7月江海政法学院毕业进入天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4月至今在天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现任刑一庭副庭长。

王清风作为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审理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如本市第一起因买卖蝴蝶标本而涉及犯罪的刑事抗诉案、本市地铁4号线重大责任事故案、本市某派出所民警等人雇凶故意伤害案、备受社会关注的李斌等2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涉慧性质组织案等。

工作之余,王清风还结合审判实践先后撰写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之现实思考》、《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等一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王清风曾荣立三等功一次,多次受到嘉奖。

【从业格言】

心细如发丝,笔重若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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