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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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证明 假如人的身体曾一度同时为两个物体所激动,那么后来当心灵想象着其中之一的物体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八)亦将立即回忆起另外一个物体。但心灵的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表示我们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物的性质;所以人身,因之人心,(参看第三部分界说三)如果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此证。

命题十五 任何事物均可偶然地为快乐、痛苦或欲望的原因。

证明 假设心灵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而心灵的活动力量并不因其中之一的情感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却为那另外一个情感所增加或减少(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据前一命题可以明白,当心灵后来为前一个情感的真正原因所激动,而这个真正原因本身(据假设)既不增加亦不减少人心思想的力量时,则心灵将同时为其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这个情感将增加或者减少心灵的思想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将会感受到快乐或痛苦;因此可见,这一事物成为引起快乐或者痛苦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本身的性质,而是由于偶然性。同样的道理,很容易表明何以同一事物可以偶然地为引起欲望的原因。此证。

绎理 单就我们对于某种事物曾经根据快乐或痛苦的情感去加以考察的事实看来,虽则那物并不是引起快乐或痛苦的致动因,我们也就能够爱那物或恨那物。

证明 这事之所以可能,(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乃由于当心灵后来想象着某物时,曾引起了快乐或痛苦的情感,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或身体的力量曾有所增加或减少,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乐意想象那物,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绎理)不愿想象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爱那物或恨那物。此证。

附释 现在我们可以明了,为什么我们会爱或恨某种东西,而我们不知道为何原因,仅是出于普通所谓“同情”或“反感”。此外有许多东西,其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完全因为它们与平时常常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的感情的东西有一些相似,亦应归入此类,像下面一个命题所将指出那样。固然,我知道那些最初引用“同情”、“反感”等字的作者,意思在于借以表示事物之某种潜伏的性质,但是我却相信,我们可以应用这些名词来表示尽人皆知、显而易见的性质。

命题十六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物具有与平常引起心灵快乐或痛苦的对象相似的性质,虽则某物与此对象相似的性质,并不是这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会仅仅由于这些性质相似之故,而对那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

证明 某物的性质相似于(据假设)平常引起我们痛苦或快乐的对象,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无论何时只要心灵受了这种性质的意象的激动,则心灵也将立刻会发生痛苦或快乐的情绪,而我们所看见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将偶然地为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所以(据前命题的绎理)那物与某一对象相似的性质虽说不是那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对该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此证。

命题十七 若我们想象着一个常常引起我们痛苦情绪的东西,与一个常常同等地引起我们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则我们对于那物将同时既恨且爱。

证明 这物(据假定)本身就是我们痛苦的原因,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只要我们想象着它能引起痛苦时,我们总是恨它;但就我们想象着它与一个常常引起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时,那么我们就会(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六)同样以很大的快乐去爱它。因此我们将同时既爱它,复恨它。此证。

附释 这种为两种矛盾的情绪所引起的心灵状态就叫做心情的波动。这种心情波动与情感的关系,一如疑惑与想象的关系(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而且两者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还须注意:在前一命题里我曾根据一个是由于本身性质引起某一情感的原因,另一个是由于偶然性引起另一情感的原因,以推出这种心情的波动。我之所以这样做,因为从上述各命题,比较易于推出这种情感,并不是因为我否认这种心情波动大部分起源于作为快乐和痛苦两种情感的致动因的对象。因为人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公设一)乃是许多性质不同的个体所组成,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补则三之第一公则)它可以受同一物体的很多种不同方式的激动。反之,同一对象亦可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受到激动,从而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激动一个身体的同一部分。因此很容易看出,同一对象怎样可以成为引起许多相反的情绪的原因。

命题十八 一个人为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与为一个现在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绪是一样的。

证明 一个人无论为任何事物的意象所激动,即使那物并不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绎理)他也会认为它即在眼前,并且只有当那物的形象与过去或将来的时间的意象联结在一起时,他才会想象那物是在过去或将来(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所以单就一物的意象的本身而论,不论和过去、将来或现在的时间相联系,它总是一样的。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情绪或身体的情况是一样的。故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是一样的。此证。

附释一 我这里称一物为过去或将来,乃指我过去曾经或以后将要被那物激动而言。例如,我曾经看见一物,或将要看见一物,系指那物曾经增加我们的力量,或将要增加我们的力量,曾经伤害我们,或将要伤害我们而言。因为只要我们这样想象那物,我们便肯定它的存在,这就是说,凡我们感觉着不存在之物,决不会引起身体上任何情感。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一物的意象引起身体上的感触与那物即在当前,其效力是一样的。但是因为每每具有许多经验的人,当他们一想到一物在过去或将来时,总是摇摆不定,对于那物所能引起的结果便大感怀疑(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因此,这种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感,并不十分稳定,而且大都为其他事物的意象所扰乱,除非到了我们对于这物的结果更加确知,则情感便不能稳定。

附释二 从上面所说,我们可以了解希望、恐惧、信心、失望、愉快、悔恨的性质。希望不是别的,仅不过是一种为将来或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愉快,而对于这一事物的结果,我们还在怀疑中。反之,恐惧乃是一种可疑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痛苦。如果将怀疑之感从这两种情绪中取消,则希望会变成信心,恐惧会变成失望。这就是说,变成我们所希望的或恐惧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愉快或痛苦。欣慰乃是一种为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曾经加以怀疑。悔恨是与欣慰相反的一种痛苦。

命题十九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愁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则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 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它所爱的东西。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肯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增进想象力,而否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减少想象力。所以凡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东西的形象能够助长心灵的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快乐。反之,凡排斥所爱的对象存在的意象,便能阻碍心灵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痛苦。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痛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 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力量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它所恨的对象的存在的东西;所以一个足以排除心灵所恨的对象的事物的意象能够促进心灵的这种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足以引起心灵快乐。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东西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一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或痛苦时,他也将随之感到快乐或愁苦;爱者所感快乐或痛苦之大小和被爱的对象所感到的快乐或痛苦的大小是一样的。

证明 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事物,其形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足以促进心灵想象[或想念]所爱的对象的努力。但快乐足以肯定引起快乐的东西的存在,而且快乐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亦愈多,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是达到一个更大的圆满的过渡。因此爱者对于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的意象足以促进他的心灵去想象[或想念]其所爱,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足以引起爱者的快乐,而且所爱的对象感到的快乐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快乐亦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只要一个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算是被消灭,而且这个对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所感之痛苦愈大,则其被消灭也愈甚。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觉痛苦时,他亦将随之感觉痛苦。被爱者所感到的痛苦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痛苦亦随之愈大。此证。

命题二十二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快乐,则我们对他将有一种爱的情绪。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痛苦,则我们对他又将有一种恨的情绪。

证明 只要我们想象着我们所爱的对象有了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那么当有人对于我们所爱的对象感觉快乐或痛苦时,亦将使我们随之感觉快乐或痛苦。但据假定,这种快乐或痛苦之存在于我们心中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所伴随着的。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着快乐或痛苦,则我们对他将发生爱或恨的情绪。此证。

附释 命题二十一已说明什么是同情或怜悯(miserato)了。我们可以将同情界说为由他人的不幸所引起的痛苦。至于由他人的幸福所引起的快乐应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对于曾经做善事帮助别人的人表示爱,可称为嘉许(favorem),而对于曾经做恶事损害别人的人表示恨,可称为义愤(indignationem)。但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不仅如命题二十一所说,只是对于所爱的对象表示同情,而且对于我们平日并无感情的对象我们亦一样表示同情,这就是因为我们认为那物与我们是同类的(这点下面我将发挥);所以对于曾经做善事帮助与我们同类的对象的人,我们将予以嘉许,反之,对于曾经做恶事损害与我们相同的对象的人,我们将表示忿恨。

命题二十三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痛苦时,他将感觉快乐;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快乐时,则他将感觉痛苦。而他所感觉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之大小,将依他所恨的对象所感到的相反的情绪之大小为准。

证明 只要被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是被毁灭,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痛苦愈大,则毁灭亦愈大。所以当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觉痛苦时,他将反而感觉快乐,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的痛苦愈大,则他感觉到的快乐亦将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之感将肯定感到快乐之物的存在,如果快乐之感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将愈甚。所以假如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则这个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将阻碍他自己寻求快乐的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感觉痛苦。假如他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愈大,那么他感觉的痛苦亦将愈大。此证。

附释 这种快乐很难持久而没有任何心情的冲突。因为正如我即将在下面命题二十七所指出那样,当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痛苦时,我们必将感到痛苦,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快乐,则我们亦必定喜欢,但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恨的情绪。

命题二十四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快乐,我们将因此恨他。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我们将因此爱他。

证明 证明这个命题的方式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相同,请参看。

附释 这种以及其他类似这种关于恨的情绪皆属于嫉妒之情。因此嫉妒不是别的,乃是恨之表现于对他人的坏事感觉快乐,对他人的好事感觉痛苦的情绪罢了。

命题二十五 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或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按照我们的想象凡足以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人的痛苦的任何东西,我们将努力加以否定。

证明 凡我们想象一切足以引起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或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亦将令我们感觉快乐或痛苦。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引起我们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把它看做即在当前。反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心灵努力排斥凡足以引起我们痛苦的东西的存在。所以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六 当我们恨一个东西,我们想象着凡足以引起它痛苦的一切事物,我们都努力加以肯定。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引起它快乐的一切事物,便加以否定。

证明 这个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三推出,正如前一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一推出一样。

附释 由此可见,一个人如何会很容易陷于对于他自己或他所爱的人评价过高,而对于他所恨的人,贬抑太甚。一个人自视太高,此种想象叫做“骄傲”,这可以说是一种疯狂症,因为他张开眼睛做梦,仿佛他能够做出他想象中所能做到的一切事情,因而认这些事情为真实,并且引以为快乐,因为他不能想象出任何事物足以排斥它们的存在并限制其活动的力量。所以骄傲乃是由于一个人自视过高而引起的快乐,其次由对于他人评价太高而引起的快乐叫做“过许”,最后,由于低视他人而引起的快乐便叫做“轻蔑”。

命题二十七 一个和我们相同之物,我们虽然对它并没有感情,但是当我们想象它有着某种情绪时,我们亦将随之引起同样的情绪。

证明 事物的意象乃是人体内的感触(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而这些感触的观念表示被当做即在目前的外在物体。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些观念包含我们身体的性质,同时又包含外在物体的现在性质。如果外界物体的性质与我们身体的性质相似,那么我们所想象的外界物体的观念将包含我们身体的感触与外界物体的情况相似。所以假如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似的任何人有了某种情感,则这种想象将表示出我们身体的一种感触,与他的情感相同,因为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有了相同的情感。反之,假如我们恨一个与我们相同的对象,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所发生的情感,将与它所感到的情感,相反而不相同。此证。

附释 这种情感模仿作用,就其关于痛苦之感而言,便称为“同情”(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就其关于欲望的模仿而言,则称为“好胜”(拉丁文aemulatio,德文wetteifer),好胜不是别的,就是我们所发生对于一物的欲望,其起因乃由于我们想象着其他与我同类的人,也具有同样的欲望。

绎理一 如果我们想象一个我们对他没有感情的人,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快乐,那么我们将会爱他。反之,如果我们想象他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痛苦,那么我们将会恨他。

证明 这一绎理是从前一命题推出,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是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推出。

绎理二 假如我们怜悯一物,虽这物的不幸引起我们痛苦,但并不因此就使得我们恨它。

证明 如果我们因此而恨它的话,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将因他的痛苦而感觉快乐,这显然违反假设的原意。

绎理三 假如我们怜悯一物,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它脱离不幸。

证明 凡引起我们所怜悯的对象的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也会引起我们同样的痛苦;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我们将努力设法去解除或消灭那引起痛苦的原因的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将力求消灭它,或者将决定要消灭它;所以我们将努力使我们所怜悯之物脱离不幸。此证。

附释 这个做善事的愿望或冲动起于我们对所欲帮助的对象的怜悯,便叫做仁爱(benevolence)。所以仁爱不是别的,只是由同情引起的欲望。关于对我们所想象的和我们相同的对象作善或作恶的人表示爱或恨一层,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

命题二十八 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违反快乐或者足以引起痛苦的东西,我们将努力祛除它或者消灭它。

证明 我们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凡我们以为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我们尽可能努力把它认作即在目前,或者认它为真正存在。但心灵的努力或思维力量与身体的努力或行动力量是同样大的,而且两者就性质说是同时的(正如从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所明白推出那样)。所以凡是足以引起快乐的,我们总是努力使它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总是努力去追求它,指望它。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假如我们想象一物足以使我们痛苦,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凡我们所恨的如果被摧毁,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我们将感觉快乐,所以(据本证明的前部分)我们将努力去消灭它或(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设法排除它,使远离我们,这样我们就不致以为它即在目前。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所以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九 我们将努力作一切我们想象着人们(人们在此处以及下面,都是指我们对于他们并无特殊感情的人而言。斯氏原注。)将用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反之,我们将避免做任何我们想象着人们所厌恶的事情。

证明 若我们想象着人们爱或恨一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我们也将随之爱或恨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如此物在我们面前,我们将感觉快乐或痛苦,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凡我们想象着人们所爱或以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我们将努力去做,反之亦然。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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