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车毅小说网】地址:https://m.cheyil.com
首发:~●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舊有讎嫌之人、並聽移文回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
【 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 【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
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錢二貫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
【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貫、一百二十貫是實、八十貫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
【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罪犯者、各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號兩箇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已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
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箇月、照前發遣干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流罪已配、雖經改正放回、依誣告人律、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處死。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奸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應自理訴者、並聽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
【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毆妻致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類】
子孫違犯教令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 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淩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身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并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并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吝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節該欽奉世宗皇帝聖旨、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欽此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李东阳提示您:看后求收藏(车毅小说网https://m.cheyil.com),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