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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10章 贝恩家灭門案10
(“在经过重新估算后,电脑的开机时间修正到了06:39:49秒这个时间。 而这个时间要早于目击证人在06:45分看到大卫·贝恩回家的时间”)。
(“因此大卫·贝恩的律师团发现的这个新证据,可以证明电脑是在大卫·贝恩回家之前、就已经被人打开了的”)。
我们知道在大卫·贝恩房间的椅子上发现了一副眼镜、不过少了一个镜片,而该镜片则是在老四 斯蒂芬·贝恩的房间内被发现的。
因此,(“一审时检方判断这副眼镜是大卫·贝恩与斯蒂芬·贝恩在房间内打斗时掉落的”)。
不过根据大卫·贝恩的说法(“这副眼镜并不是自己的,而是母亲的,自己只是偶尔带一下”)。
而后有验光师检验了这副眼镜的度数,认为这副眼镜就是属于大卫·贝恩的,然而过了没多久验光师便改口称(“验光有误差,眼镜不一定是大卫·贝恩的”)。
然而在一审法庭上警方只说了验光是一开始的证词,并没有说改口后的证词。
并且将该证词与大卫·贝恩的证词做对比,从而导致了陪审团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大卫·贝恩证词的可信度,从而严重干扰和影响了陪审团的独立判断。
一审时检方认为的莱尼·贝恩垂死时发出的咯咯声只有凶手才能听到,然而枢密院对此则表示不以为然。
他们并不支持这种说法,认为该推测太过武断。 (“于是这条对大卫·贝恩不利的证据便被排除在外”)。
一审时大卫·贝恩被判有罪的最大证据、就是那把带有消音器的点二二口径步枪上有大卫的指纹。
而该指纹是附着在血液上的,形成了血指印。(“不过在经过对该血迹进行的dna检验后,竟意外地发现该血液不是人的血液,而是兔子的血液”)。
不过这倒也不足为奇,因为这把点二二口径步枪平时的用途就是用来打猎的,因此沾染上动物的血迹再正常不过了。
而如今步枪上的指纹这一对大卫·贝恩最不利的证据便被判定为无效。
在一审时,对大卫·贝恩的第二大不利证据、就是遗留在母亲玛格丽特房间、和老三莱尼·贝恩房间之间的数个血袜印。
在1995年一审时,检方的鉴定结果表明(“该血袜印的尺寸、比父亲罗宾·贝恩的大,因此排除了是罗宾·贝恩本人、踩出了袜印的可能”)。
经过大卫律师团对该证物的重新调查发现(“血袜印的尺寸为28公分,经过测量得知罗宾·贝恩的脚长为27公分、而大卫·贝恩的脚长为30公分”)。
(“但是当时的陪审团并未得知两人脚码的尺寸、以及血袜印的具体尺寸,只是听取了检方的结论性陈述。如今从数字上来看罗宾·贝恩的脚长反而更接近于血袜印的尺寸”)。
(“如果说这个血袜印不是罗宾·贝恩踩出来的,那么就更不可能是大卫·贝恩踩出来的了”)。
(“而这个原本对大卫·贝恩极为不利的血袜印,现在反而变得有利了”)。
2007年5月15日,基督城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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